刘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共同犯罪
案由:
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张焕新

杜秀华

杨吉勇

法官解说
一、被告人刘某居间介绍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人刘某居间介绍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曾产生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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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12号
2.案由: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
被告人刘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焕新;审判员:杜秀华;人民陪审员:杨吉勇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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