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2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自动投案;行政转刑事案件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163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如何确定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自动投案成立的时间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1998年5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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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163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焕新;人民陪审员:杨吉勇郭延平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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