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贿案 受贿罪;索贿;死刑复核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核准死刑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复字第515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张某在给予财物的戈某事先已向其表示"需要用钱就找他"的情况下,向戈某提出需要用钱,该行为是否构成索贿。对此问题,本案一审及复核法院参与相关工作的审判人员亦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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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复字第51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某: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曾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王大明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杨希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子良;代理审判员:刘波张慧芳。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审判员:罗勇;代理审判员:任卫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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