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鉴定意见;证据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少刑终字第452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多份尸检鉴定意见存在争议,应如何审查与判断?
鉴定结论一直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往往被赋予较大的证明价值。但是鉴定结论也会出错,如果过于信任鉴定结论,忽视对该类证据的审查,有可能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2013年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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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少刑初字第0021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少刑终字第452号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付晓梅。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某,男,54岁,2013年8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新红钱奇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永京;审判员:王奕;代理审判员:汤笑然。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莹;代理审判员:刘靖靖陈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5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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