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三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北京格鲁普艾姆汽车展示有限公司股东王某2为被执行人案 被执行人股东出资不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由:
行政执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执异字第01024号
审理法官:

贾奕良

周祖继

高明

代理律师:

宋应旭

杨安国

法官解说
执行程序中追加和变更当事人既是执行程序的热点也是难点问题。追加、变更当事人不但涉及执行力的扩张等理论难题,也关涉到审、执分离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问题,更关系到执行当事人和被申请变更或追加人的合法权益。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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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执异字第01024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执复字第36号
2.案由:追加被执行人
3.诉讼当事人: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成都兴三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园南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应旭,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安国,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格鲁普艾姆汽车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北金港汽车公园I区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申请追加人王某2,女。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奕良;代理审判员:周祖继;代理审判员:高明。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卫明;审判员:齐立新;代理审判员:王晓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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