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某不服容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案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人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容城县公安局

容城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容城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行初字第10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闫晓爽

杨亚辉

马晓驰

代理律师:

张智英

法官解说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后,吸毒成瘾人员应在接到该社区戒毒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未报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行初字第102号判决书
(二)案由:其他行政强制
(三)诉讼双方:
原告:阴某
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孟某,容城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容城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容城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队长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晓爽;人民陪审员:杨亚辉、马晓驰
(六)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