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不予启动汽车产品缺陷调查案 产品缺陷认定;质量监督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235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在于,对《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适用。该规定中,"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是质监部门应当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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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初字第355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235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一审原告(上诉人)周某,男,汉族。
一审原告(上诉人)傅某,男,汉族。
二原告(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法定代表人支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傅某2,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菲;代理审判员:魏浩锋杨晓琼。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华峰;审判员:马宏玉;代理审判员:向绪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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