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华泓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江阴海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案 商标侵权 未注册商标 合理使用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唐宁

颜士海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商标权的取得分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方式。前者以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后者以在先注册的事实作为商标权归属的依据。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并非任何在先未注册商标均可以获得保...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55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阴华泓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旁。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宁,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江阴海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芙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颜士海,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文毅;代理审判员:李茜;人民陪审员:郭灵东。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军;代理审判员:袁相军;代理审判员:马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