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盗窃案 同居期间偷拿对方财物是否构成盗窃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4)鱼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谢兰兰

黄凤琼

刘健

法官解说
1、同居期间偷拿对方财物是否构成盗窃?
被告人认为其与女友同居共同生活,二人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且二人同居期间财物有不可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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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4)鱼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盗窃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潘喆。
被告人:黄某,男,1953年4月7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兰兰;人民陪审员:黄凤琼、刘健
(六)审结时间: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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