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某诉被上诉人宋某1等健康权案 因果关系;中断;第三人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民终字第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德厚

高红娟

张博

代理律师:

刘兆祥

法官解说
因果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逻辑问题,其具体内容包罗万象,表现形式各式各样,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民事案件审理也经常会涉及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是否正确认定因果关系,直接决定着个案裁判结果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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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4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民终字第10号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无职业,与原告高某系母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刘兆祥,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宋某1
被告(被上诉人)宋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涛;代理审判员:周宏海;人民陪审员:商玉环。
二审法院: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德厚;审判员:高红娟、张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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