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不服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决定案 不服行政行为
案由:
信用证议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212号
审理法官:

王艳恒

沈丹

王侃

代理律师:

栾云丹

法官解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合议庭对于该法律条文理解为,第三人侵权造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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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212号。
2.案由:不服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决定。
3.原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栾云丹,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某,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某,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某,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艳恒;代理审判员:沈丹;人民陪审员:王侃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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