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行政确认案 不服行政行为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

康维德(中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3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金铭

白静雯

刘美琳

代理律师:

康勇

陈路

王旭

法官解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列举的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当然不能得到相应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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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文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348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
3、诉讼当事人:
原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康勇,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黄浦区人保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路,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康维德(中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康维德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ANAND USHAKANT SHIRUR),康维德(中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旭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金铭;审判员白静雯;人民陪审员:刘美琳。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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