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等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非法侵入住宅罪 寻衅滋事罪 累犯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刑初字第2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潘其雄

吴丽云

朱杰

代理律师:

杨友伟

吴作哲

王庭奎

法官解说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住宅安宁权。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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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刑初字第291号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江洁。
被告人谢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先行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1月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30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先行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1月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释放。2014年6月1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友伟、吴作哲,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先行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1月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释放。2014年6月1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庭奎,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其雄;审判员:吴丽云;人民陪审员:朱杰。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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