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名广服装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黄某某1房屋租赁合同案 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解除权 合理期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0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许海燕

丁丽雪

方守挺

代理律师:

朱伟方

蔡一威

法官解说
本案纠纷起于因本案被告承租人未按期交纳房租致使原告依法行使租赁合同解除权。经审理查明,双方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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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031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瑞安市名广服装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伟方,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一威,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1,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鼎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海燕;代理审判员:丁丽雪;人民陪审员:方守挺。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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