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自首 过失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4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敏

胡梅贞

戴清

法官解说
首先,本案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同时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笔者欲藉次试分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以及关系。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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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444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云玲。
被告人:张某1,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酒吧员工,住福州市鼓楼区,2014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敏;人民陪审员:胡梅贞、戴清
6、审结时间: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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