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宫某、张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数额计算;证明标准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刑一终字51号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李建伟

金力军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是按被告人供述计算还是按照扣押的实物计算,及其对于遗漏的毒品是否计算在贩卖毒品数额之内。
一审法院认为,就证据的效力来讲实物证据的效力要大于言词证据,且就本案来讲按照实物数额计算有利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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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13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刑一终字5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斌。
被告人宫某,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2013年8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建伟,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别名欧阳某),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2013年8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2014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力军,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亚明;审判员侯伟、辛麟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 2014年4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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