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强险合同 多份合同 注意和说明义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127号
审理法官:

陈燕冰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潘某驾驶的闽FXXXX9号二轮摩托车分别在被告人保公司、长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该两份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被告人保公司、长安公司是否均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一、投保二份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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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127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章某,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汇景大厦二层东侧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85788118-5。
代表人魏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汇景大厦二层东侧写字楼。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163号富山国际中心12层1226室,组织机构代码05432947-7。
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36号。
被告潘某,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潘某之子),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蒋厝坂7-2号。
被告陈某,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燕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7日,一审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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