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等诉伍某1健康权案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健康权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龙胜各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2号
审理法官:

蒋彩凤

代理律师:

石天胜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被告与第三人系同一生产组的人,建设通组公路是其生产组的公益事业,在建设过程中大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矛盾,但原、被告与第三人在发生纠纷后没有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被告首先用石头将第三人伍某2打伤,导致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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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2号。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伍某。
原告(反诉被告):石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石天胜,龙胜各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伍某1。
第三人伍某2。
第三人伍某3。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彩凤。
审结时间: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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