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07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蒙英武。
委托代理人谢振航。
被告:罗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琳;审判员:廖东辉;人民陪审员:刘昌亿。
(二)诉辩主张
原告周某诉称,2012年5月2日和5月3日,被告急需用钱,到原告家3次向原告借钱,因原告与被告是亲戚关系,所以原告分三次分别借给被告42 000元、63 000元和10 500元。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三份借条,三笔借款还款日期分别是2012年6月25日、2012年7月5日和2012年7月25日。还款期限过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原告去找被告追款,被告不是讲没钱就是避开原告不见面,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还是讲当初借钱是借赌资,赌债不用还,其目的就是想赖掉原告的钱,因此原告恳请法院判处被告及时还款。
被告罗某辩称,被告欠原告的借款不是民间借贷,是原告与被告在赌场上的赌债。2012年5月2日公司放"五.一"假,被告值班,因无事到原告家找原告发牌赌钱,被告赌输了身上的1万多元,又两次叫人到银行取4万多元来赌也输给原告,没办法就向原告借,每次借1万,都是先写借条给原告再从原告手上拿现金又同原告赌,知道无法翻本后,被告按原告要求将所有借据归拢成3张借据写好给原告,当时在场参与赌钱的有其弟罗从义、单位同事张翼光和原告的一个亲戚。被告认为,赌债法院不应当受理,法院不能帮原告追要赌债。当然等十年八年后被告有钱了,是要还原告的钱的,愿赌服输。
(三)事实和证据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罗某于2012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42 000元,2012年5月3日又分别向原告借款63 000元和10 500元,合计共借款人民币115 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三份借据,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分别是2012年6月25日、2012年7月5日和2012年7月2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2014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115 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罗某2012年5月2日写的借据:今在周某处借到现金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 000元),限期2012年6月25日还清,以此为据;
2、被告罗某2012年5月3日写的借据:今在周某处借到现金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63 000元),限期2012年7月5日还清,以此为据;
3、被告罗某2012年5月3日写的借据:今在周某处借到现金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正(10 500元),限期2012年7月25日还清,以此为据。
(四)判案理由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15 500元,原告执有被告写的借据,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罗某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是赌债,是在赌场上向原告借的赌资,按规定法院是不应当受理的,但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并应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的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主张其所欠原告的115 500元是赌债辩解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罗某归还原告周某借款人民币115 500元。
案件受理费2 610元,由被告罗某负担。公告费3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六)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确认原告给予的借条是否为赌债。
一、罗某在庭上表示,借条是真的,但是是用来赌钱的赌资,并且还还找来证人张某到庭作证,证明2012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在赌钱,被告输钱后向原告借钱再赌又输给原告,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据是赌债,但在庭审过程中证人中途退庭,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其证词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笔者认为证人证言应不予采信。
二、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靠证据说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借条可视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在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提供了借条,就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被告只是口头答辩称借条是赌债,没有相关的证据进行佐证,故如无特殊情况,应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三、虽然原告的借条落款时间相近,与一般借款习惯不同,但借条上的内容没有反映出与赌债相关的信息;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借贷是因赌博形成的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经常赌博的关系;或者赌博信息的追讨信息之类证据。虽然合议庭人员主观上都认为借款是赌债情况居多,但是因为没有证据而不能作出认定,只能认定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赌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没有能证明借贷是因赌博引起或形成的证据,就没有借贷与赌博有关联的证据,考虑到证据的"三性",法院均不宜将此类疑似赌债的民间借贷定性为赌债而不予支持。
唐武林
【裁判要旨】借条可视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如果没有能证明借贷是因赌博引起或形成的证据,就没有借贷与赌博有关联的证据,考虑到证据的"三性",法院均不宜将此类疑似赌债的民间借贷定性为赌债而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