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梅诉被告谭某权共有物分割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共同共有;农户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

龙胜各族自治县伟江乡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355号
审理法官:

廖爱丰

廖炳星

刘昌亿

代理律师:

吕长青

法官解说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农户成员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共有关系,故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属于农户成员,本案原告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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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355号
2.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谭某梅
委托代理人:吕长青,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权
委托代理人:舒泽维,龙胜各族自治县伟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廖爱丰;审判员:廖炳星;人民陪审员:刘昌亿。
6.审结时间:201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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