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不合格产品 假冒注册商标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亚梅

代春桃

张建容

法官解说
并非所有假冒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均构成刑法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认定。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如果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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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杨绍伟。
被告人:许某,于2013年3月14日被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亚梅;代理审判员:代春桃、张建容。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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