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数罪;制造毒品罪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年) 隆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晓颖

王秀山

王建华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如何定罪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应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但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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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年) 隆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1,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男,1952年5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化县,满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7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3日,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2,系陈某某1女儿,隆化县汤头沟镇,农民。
辩护人: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晓颖;人民陪审员:王秀山、王建华
6、审结时间: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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