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中山市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司教育行政决定案 教育招生、计分方法、教育平等权利
案由:
资源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薇

高琳

王昕

代理律师:

乔森

谢创英

凌焕彬

黄嘉焯

吴冠华

龙镜锋

丁秀丽

法官解说
本案属中考考生因认为中考计分方式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平等原则而对市招生办的中考录取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涉及的公民教育平等权利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并不直接规定在2014年11月1日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内,但是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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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5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教育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法定代理人:吴毅挺,系吴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乔森、谢创英,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招生办)
委托代理人:凌焕彬、黄嘉焯,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第一中学(下称市一中)
委托代理人:李自可,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冠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实验中学(下称市实验中学)
委托代理人:龙镜锋、丁秀丽,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芸;人民陪审员:徐淑榆、庞小锋。
二审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薇;代理审判员:高琳、王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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