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持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终字第243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未遂状态的应然理解与实践认定。
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被告人随身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13.77克,该部分毒品在抓获被告人时起获,一并起获被告人欲在车站顶棚上寻找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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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1146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终字第243号。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姚某某,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玮喆;人民陪审员:宋玉英;人民陪审员:刘亚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胜涛;审判员:郑敏;代理审判员:张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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