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数罪并罚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知刑初字第00001号
审理法官:

冯军

李忠正

殷玮静

法官解说
注册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是认定商标犯罪的关键证据之一,对该证据类型的认定,关系到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是否构成商标犯罪,但理论界众说纷纭,有认为是鉴定意见的,有认为是书证的,有认为是证人证言的,也有认为是被害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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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知刑初字第00001号。
2.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郑志慧。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11月26日生,个体网店经营,因本案于2014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男,1989年9月9日生,个体网店经营,因本案于2014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冯军    审判员:李忠正    人民陪审员:殷玮静。
6.审结时间: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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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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