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帮工 交通事故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博尔塔拉兵团支行

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

第五师八十四团供应站

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

新疆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有限公司博州区域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五民终字第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萧万峰

肖永久

闫保生

代理律师:

于彬

康国军

法官解说
本案是义务帮工过程中致他人及财物损害的纠纷,而本案的关键涉及到义务帮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责任后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内部责任划分问题及追偿问题。
义务帮工责任有其客观现实背景及理论基础。在我国民间尤其是农村,街坊邻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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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4)博垦民初字第2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五民终字第24号判决书。
2.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黄某,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博尔塔拉兵团支行员工,住博乐市。
委托代理人于彬,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第五师八十四团供应站职工,住博乐市。
委托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又名欧阳某)(被上诉人),男,汉族,1986年7月5日出生,新疆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有限公司博州区域经理,住博乐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慧秀;代理审判员:康子墨、张振乐。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萧万峰;审判员:肖永久;代理审判员:闫保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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