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5)凤翔刑初字第00007号判决书。
审判机关: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蒲鹏飞陪审员:王忍科、杜启科
(二)诉辩主张
(一)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寸某在范家寨镇仝家沟村饮酒后,由其亲戚冯某驾驶寸某车辆将寸某送往凤翔县县城。当冯某将车开至凤翔县县城西区十二生肖公园附近停车时,寸某即下车来到鹏程汽修门前公路边,殴打了过路的被害人路某,后强行将被害人冯某2从冯某2正准备驾驶的陕CXXXX8面包车上拉下后强行将该车开走,当其开车行至凤凰大酒店门前附近时,与正在西区大道正常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白色长安陕CXXXX5(临)越野车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因两车相撞不能前行,寸某从车上下来后又跑到西区广场,在羽毛球场、乒乓球场以及台球场等地殴打被害人王某2、段某、付某等人。围观群众及多名被害人拨打报警电话后,民警将其带离现场。案发后寸某积极赔付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路某、付某、冯某2的谅解。经检验:被告人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3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随意殴打他人,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寸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二)被告人寸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三)辩护人姚红星律师的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寸某只涉嫌寻衅滋事罪一罪,而非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二罪。综观全案被告人寸某其主观故意不外乎就是为了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根据牵连犯的特征,虽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对被告人只能从一重罪而定罪,即定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寸某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寸某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2、被告人寸某归案后能积极交代其罪行,尤其在庭审中能诚恳悔罪,认罪态度好;3、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4、被告人寸某犯罪时处于深度醉酒状态,其主观恶性相对于意识清醒者小许多。建议对被告人寸某按照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一)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寸某在范家寨镇仝家沟村饮酒后,由其亲戚冯某驾驶寸某车辆将寸某送往凤翔县县城。当冯某将车开至凤翔县县城西区十二生肖公园附近停车时,寸某即下车来到鹏程汽修部门前公路边,殴打路过的被害人路某,后将被害人冯某2从冯某2正准备驾驶的陕CXXXX8面包车上拉下后强行将该车开走,当其开车行至凤凰大酒店门前附近时,与正在西区大道正常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白色长安陕CXXXX5(临)越野车碰撞。后又超过越野车车头并朝越野车处打方向,两车挤在一起不能开动,被告人寸某见车不能开动。下车后一拳打向王某,寸某也摔倒在地,起来后要将其车开走,但因无法启动又从车上下来。又跑到西区广场,在羽毛球场、乒乓球场以及台球场等地殴打被害人王某2、段某、付某等人。围观群众及多名被害人拨打报警电话后,民警将其带离现场。案发后寸某积极赔付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路某、付某、冯某2的谅解。经检验:被告人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32mg/100ml。
(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及立、破案报告表、破案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侦破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寸某及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
3、被害人冯某2陈述、证人王甲(修理店老板)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寸某强行开走其在鹏程汽修部刚修完的一辆陕CXXXX8号面包车,并随意殴打路过的二名女人。与一辆白色长安越野车相撞后,又跑到西区广场见人就打的事实。
4、被害人王某陈述, 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寸某醉酒驾驶一面包车与其驾驶白色长安越野车在西区党校门前附近路上碰撞。该面包车先从后面撞了两下,后又超过越野车车头并朝越野车处打方向,两车挤在一起不能动,但被告人寸某还不停加油想往前走,见车不能动。被告人寸某就下车一拳打向其,寸某也摔倒在地,起来后要将其车开走,但因无法启动又从车上下来。先是在路边挡车,后有跑到西区广场。
5、被害人付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其在西区打乒乓球期间,突然过来一名喝醉酒的中年男子抓住其的衣领将其摔倒压在乒乓案子上用手在其腹部戳了几下,然后就走了。该男子往南把一个正在玩悠悠球的男子打了两拳,那个男子跑往台球案子旁边,喝醉酒的男子就又拿台球杆打人。民警赶来制止后,将喝醉酒的男子送往医院。
6、被害人路某陈述、证人欧某某(路某同行者)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路某和朋友欧某某走到凤翔县西区公园转弯处,突然被一名中年男子抓住自己的头发摔倒在公路边,把头发撕下来一把,那个男子还不停的骂人,路某赶紧爬起来向路边跑去,欧某某也赶紧跑了。民警过来时该男子已经在羽毛球场地睡着,警察将该男子送往医院。
7、被害人王某2、段某(王某2女友)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王某2和几个朋友打完羽毛球,和段某在羽毛球摊子还拍子的过程中,突然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走到其跟前就给了其一拳,接着该男子又伸手去抓段某,段某没躲过被该男子在脖子上抓了一把,其他几个朋友过来将这个男子劝开了。这个男子又走到打台球的几个人跟前,追着打了几个打台球的人,一会儿这个男子又拿着一把断了的台球杆在自己身上戳了一下,其非常生气就和该男子厮打在一起,后来被派出所来的人劝开,自己就回家了。
8、车辆碰撞现场拍照,证实被告人寸某驾驶面包车与白色长安越野车碰撞的实际情况。
9、凤翔县医院诊断证明及被害人路某受伤拍照,证实被害人路某因被被告人寸某殴打拔下若干头发后,经凤翔县医院诊断为头皮挫伤、外伤性头痛等;被告人寸某经凤翔县医院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急性胃黏膜病变等。
10、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寸某准驾车型及有效起始日期情况。
11、证人常某、杨某、仵某(一起吃饭的人)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杜某过75岁大寿,寸某前来祝寿,寸某和杨某、仵某、杜某乙四人一共喝了4瓶白酒,一直到下午四点左右才散场,寸某最少喝了七八两酒的事实。
12、证人杨某2、杨某3、程某(均为广场台球场经营者)证言,均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寸某在其经营的台球场对打台球的人进行追打,并折断台球杆,胡抡着追打广场上正在游玩的人,广场上的人四散逃窜的情况。
13、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凤价鉴字【2014】41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白色长安牌 SC6469AH4型普通客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伍仟叁佰玖拾伍元整(¥5395.00元);
灰色金杯牌SY6390A6SBW小型普通客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贰仟玖佰贰拾伍元整(¥2925.00元);
以上两项鉴定金额合计为人民币捌仟叁佰贰拾元整(¥8320.00元)。
14、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凤价鉴字【2014】48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金杯牌SY6390A6SBW小型普通客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15、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寸某犯罪时血液的乙醇浓度271.32MG/100ML。
16、凤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证实被告人寸某1992年因殴打他人被凤翔县公安局决定治安拘留十五日;1995年4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凤翔县公安局决定罚款200元;1998年9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凤翔县公安局决定罚款200元。
17、收据及领条,证实被告人寸某妻子罗某某交至侦查机关涉案现金10000元,被害人王某从中领取车辆维修费共计9372元,其余668元退回罗某某处的事实。
18、谅解书及协议,证实被害人路某、付某、冯某2认为被告人寸某闹事是一次醉酒事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
19、被告人寸某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指控的事实相同。
(四)判案理由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被告人寸某在醉酒状态下为满足其寻求刺激的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寸某在醉酒状态下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强开修理完毕的车辆,并与他人车辆相撞,后将车开到被撞车辆侧面继续挤碰,并殴打被撞车辆驾驶人员,见车无法开动后又去台球场随意殴打他人。其醉酒强开车辆并殴打他人的行为是逞强耍横的具体表现,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解说
本案中,检察机关要求以危险驾驶、寻衅滋事两罪追究被告人寸某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是定一罪还是两罪,首先要从刑法总则关于一罪和数罪的规定入手研究,刑法上的一罪除了法定的一罪和实质的一罪外,还有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本罪是在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的主观动机驱使下,实施了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毁坏公私财物、扰乱交通管理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等一系列行为,是基于一个主观目的,实施了数个相互独立且彼此关联的犯罪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首先、其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本案中寻衅滋事是目的,而殴打他人,强占财物、破坏秩序等行为只是手段行为。其次、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对象是不同的。再者、牵连犯中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都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的,本案中,被告人故意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都是为其寻求心理刺激服务的。因此,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故,应定一罪。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关于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寸某危险驾驶的客观事实存在。关于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治:(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被告人寸某借酒耍横,既随意殴打他人,又强拿硬要,开走别人车辆,导致交通受阻,车辆损坏,追打广场上运动的人,导致广场上秩序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且醉酒驾驶,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也符合寻衅滋事情形(三)、(四)的规定,加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无论从刑事理论还是刑法分则规定来看,本案均应定寻衅滋事罪。
(包亚娟)
【裁判要旨】牵连犯系处断的一罪,其项下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且不同行为间应成立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出于寻衅滋事的目的实施危险驾驶、殴打他人、强占财物、破坏秩序等行为的,应以牵连犯原理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