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抢劫案 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抢夺罪;暴力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刑字第387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因二审法院对一审事实、法律判断均予以认可,仅讨论一审判决的问题。
一审法院的裁判结论基本认可了检察院起诉的观点,但关于事实认定的部分有一定的出入。一审法院做出的事实认定与检察院指控主要的不同在于检察院认定四起抢劫案件均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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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82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刑字第3874号裁定书。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宛霞。
被告人(上诉人):窦某,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吉林省人,无业,于2014年3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广丹;人民陪审员:庞金燕,刘慧勤。
二审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迹;审判员:林辛建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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