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等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 社会公共秩序 共同犯罪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79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庄燕

董志武

严兰珠

法官解说
一、本案的定性问题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二种主要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事出有因,三被告人对黄某、陈某的身体实施了侵害,并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损害,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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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798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刑终字第159号
2.案由:寻衅滋事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庄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董志武,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暂住集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严兰珠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涂学斌
二审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吕秋收、张海、王敏重
6.审结时间:
一审:2014年12月10日
二审: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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