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等诉洪某2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提供劳务;承揽关系;过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彭箭

杨思铭

罗良华

代理律师:

李晖

朱新根

李晖

兰新华

吴小建

李海军

杜新强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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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4)干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洪某(被上诉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贱林,新干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邹某1,系洪某妻子。
原告洪某1(被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邹某1,女,系原告洪某1之母、洪某之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贱林,新干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某2(上诉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晖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新根,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被上诉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晖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3(被上诉人)。
被告李某(被上诉人)。
被告洪某4(被上诉人)。
被告邹某(被上诉人)。
被告洪某5(被上诉人)。
被告刘某1(被上诉人)。
六被告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兰新华,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新干县七琴镇中心卫生院(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系该院院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彭某,男,系该院职工。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小建,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新干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该公司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杜新强,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洪某,该公司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润根 审判员:陈建辉;人民陪审员:鄢飞云。
二审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箭;审判员:杨思铭;代理审判员:罗良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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