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温某、宋某追偿权纠纷案 保证人;追偿权;追偿范围;利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

宣城市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16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学军

马庆松

赵萍

代理律师:

夏建军

法官解说
本案系担保公司追偿权问题。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其依约为债务人向银行等债权人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法律对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范围没有规定。实务中,关于担保公司的追偿范围和金额,法院裁判不一。本案中,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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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1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建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涛,宣城市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某。
被告:宋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学军;审判员:马庆松、赵萍
6.结案时间: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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