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诉湖南盐业股份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内退;退休;强制性规定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一终字第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梅安

王道万

柳萌

代理律师:

周德芳

周恭敬

法官解说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以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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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78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一终字第7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卓某。
委托代理人:卓某1,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盐业股份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负责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德芳,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恭敬,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晓晞;代理审判员:张黎;人民陪审员:高敏。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梅安;审判员:王道万、柳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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