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自首;逃逸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刑终字第00051号
审理法官:

李浩东

王志华

赵辉

代理律师:

卜小波

法官解说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对王某某的自首行为,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基础,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坚决维护了一审的判决结果,不但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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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刑初字第17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刑终字第00051号
2、案由
交通肇事罪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6月30日生人,蒙古族,无业,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
辩护人卜小波,河北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跃峰、审判员蒋志国、审判员唐国玉。
二审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浩东、审判员王志华、审判员赵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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