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棋盘山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案 权属纠纷;林权证;超越职权
案由:
资源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棋盘山镇法律服务所

大唤起林场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自然人之间林木权属发生争议,争议林地系属同一地块,双方都取得林权证,应由哪级政府管辖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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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行初字第2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棋盘山村。
法定代表人殷建存,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汤乐平,男,1972年12月21日生,满族,该镇副书记。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
委托代理人赵玉生,男,1969年4月14日生,蒙古族,棋盘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街2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小上村第五村民组。
原审第三人张宏霞,女,1938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小上村22号。
委托代理人刘永利,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大唤起林场职工,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塞罕坝林盛街东145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承德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鸣春、审判员李奇、代理审判员祁春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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