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魏某劳动关系案 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关系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356号
代理律师:

张春林

王亚楠

李俊杰

韩琦琦

法官解说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说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77号
二审判决收:(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356号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慧艳,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春林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二审):王亚楠,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魏某,系死者梁某配偶。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俊杰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韩琦琦,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闫丽霞。
二审法院: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