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039号刑事判决书
(三)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
辩护人王建秀,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案件承办人:审判员王江丽
二、控辩主张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持刀胁迫妇女欲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中止而不是未遂,被告人及被害人的陈述均可证实被告人在初次进入被害人家中时是对被害人采用了强制手段,但在第二次去到被害人家中时已经是出于想要与被害人培养感情,取得被害人的好感,并同意时再与她发生性关系,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后果,建议对杨某免除处罚;2、被告人的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具有悔改表现,属于初犯、偶犯,希望法庭考虑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经庭审查明:2014年10月1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昌吉市净化路21号小区北门发现被害人藏某独自回家,便尾随,趁藏某不备强行闯入家中,并持刀架在藏某颈部胁迫藏某脱衣服与其发生性关系,藏某挥手阻挡时被刀划伤右手中指。藏某为了避免伤害,便假意和杨某聊天以拖延时间,期间杨某多次用手摸藏某面部、手部、胸部及腿部,欲与藏某发生性关系均被藏某拒绝。后藏某为使被告人杨某离开便谎称肚子饿让杨某外出给其买饭,趁杨离开后拨打父母电话求救。杨某回家吃过晚饭并将折叠刀放在家中抽屉后,带着饭菜返回藏某家时,被已赶回家中的藏某父母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物证银色折叠刀一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照片、昌吉市公安局常住人口信息表、绿洲路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昌吉州回民中学情况说明、证人林某、藏某2的证言、被害人藏某的陈述、昌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藏某、藏某2、林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四、 判案理由
争议焦点:
1、被告人杨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2、被告人杨某强奸过程中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强奸未遂?
焦点一:被告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持刀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焦点二: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陈述"在我们聊天和他去买饭的过程中,杨某都没有拿出刀威胁我,也没有说什么威胁我的话,我感觉他同意了我提出的相互了解增进感情后再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提议;第二次杨某来我家时说刀扔掉了",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我第二次去被害人的家中,准备把饭送给被害人让她吃饭,然后取得她的好感我们就能成为朋友,我还想和她发生关系,但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就不着急了,成为朋友以后慢慢发展等她愿意了再说。",被告人在第二次去被害人家之前未带刀的事实可以证实,被告人杨某用刀胁迫并划伤被害人的手后将刀收起,直到第二次到被害人家中送饭时,都是试图与被害人建立朋友关系后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存在,被告人杨某自动放弃了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目的和行为,具有主动性,不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故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的意见成立。被告人入室强奸、持刀胁迫被害人的情节较为恶劣,故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五、 定案结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缓刑二年。
六、解说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犯罪中止是一各比较特殊的犯罪形态,即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被告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犯罪被告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规定犯罪中止的主要意义就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侵害。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结果,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另一种是自动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即通俗的讲犯罪未遂属于"欲犯而不能",犯罪中止是"熊能犯而不欲"。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持刀进入被害人的房屋后,即已处于绝对优势,已实际控制现场及被害人。而其在被害人的劝说下放弃继续强奸的意图而产生与之深入交往的想法,实为有效的中止其犯罪行为,属于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且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故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于圣杰)
【裁判要旨】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未遂属于"欲犯而不能",犯罪中止是"能犯而不欲"。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已处于绝对优势,但在被害人的劝说下放弃继续犯罪的意图,系有效中止其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