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诉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 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次要责任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古力非拉

代理律师:

周德艳

王亚楠

法官解说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处诊疗过程中因被告方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及对病人监管不到位,与胎儿死亡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新疆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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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阿某。
委托代理人:周德艳,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江,该院院长。
地址:昌吉市延安北路303室。
委托代理人:王亚楠,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案件承办人:助理审判员  古力非拉
(六)审结时间: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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