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诉韦某1等劳务受害责任案 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赔偿责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黄华

高石兰

法官解说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质性地废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佣关系"的概念,以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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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韦某。
委托代理人:韦克坚,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某1。
被告:柳城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韦雄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华,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石兰,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智文;代理审判员:翁春亚、丘洪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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