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盗窃案 盗窃罪;骨龄鉴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5)株天法刑未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欧阳建新

曹佩均

黄琰

代理律师:

马宾

法官解说
在无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年龄的情况下,可依据查证属实的骨龄鉴定结论并结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骨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依据时,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注意鉴定时间与犯罪时间的差异,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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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5)株天法刑未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辉。
被告人刘某,女,聋哑人,1996年11月22日出生(骨龄鉴定约为17.5岁),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马宾,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建新;人民陪审员:曹佩均;人民陪审员:黄琰。
6、审结时间: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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