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等协助组织卖淫案 协助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帮助犯的正犯化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梧刑一终字第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洪超登

商志强

谢康

代理律师:

覃小勇

李伟坚

覃小勇

法官解说
协助组织卖淫罪作为从组织卖淫罪中独立出的罪名,是否应划分主、从犯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且各有理据,在司法实践中,亦没有统一的标准。肯定说认为,共同犯罪是刑法总则的内容,属于刑法的原则性规定,在总则条款中未设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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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刑初字第37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梧刑一终字第1号裁定书
2、案由:协助组织卖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立旺。
被告人邱某(上诉人),男,1966年9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岑溪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溪市, 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上诉人), 男,1981年8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岑溪市, 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溪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逮捕。
一审审辩护人覃小勇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伟坚、覃小勇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岑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后娟;代理审判员卢新燕;人民陪审员刘莹。
二审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超登;代理审判员商志强、谢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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