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诉被告武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案 土地登记;信访汇报;书面告知
案由:
资源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武安市民声法律事务所

武安市国土资源局

武安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0000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秦宁

屈军顺

郝楠

法官解说
行政不作为类案件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在基层法院的行政诉讼审理中经常出现。对于原告提出的各类行政作为的要求,如何进行审查?怎样把握利用司法促进、监督行政机关行政作为的尺度?这些都是基层法院所必须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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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00002号判决书
2、案由
诉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白红星,男,武安市民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庆昌。
被告武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武安市矿建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梁考绩,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军,男,武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邢胜平,男,武安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副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宁;人民陪审员:屈军顺、郝楠
6、审结时间: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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