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刑初字第084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捷。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吸毒于2014年7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8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1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翟洪俊、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云慧;人民陪审员:肖洪玖、魏义胜
(二)诉辩主张
被告人提出自己具有立功表现。
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以套取他人帮助偿还的信用卡款的方式,实施诈骗2起,共骗得人民币61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其让他人帮助还信用卡欠款,并允诺给付一定的好处费,在被害人将还款存入信用卡后,通过重新办卡或网上支付的方式骗取钱财的情况。
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让其帮忙还信用卡款34200元,但钱还上后即刷不出。
3、被害人全某的陈述,证实其被陈某骗还信用卡后,信用卡即无法再用,陈某将其帮助还的欠款人民币27500元骗走。
4、证人殷某、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涉案的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为被告人陈某。
5、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基本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信用卡交易信息查询等,证实被告人归案及信用卡交易信息。
6、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前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已被查证属实。
(四)裁判理由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在犯罪后归案前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行为能否构成立功。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解释明确认定立功的时间,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本案被告人陈某归案前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但对犯罪分子的概念和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在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陈某也可以认定为犯罪分子,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可以认定为立功。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归案前虽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但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前却一直未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动机不明确,不符合立功制度鼓励犯罪分子戴罪立功的立法本意,不能认定具有立功表现。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和采纳。
(五)定案结论
兴化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万五千五百元予以追缴,发还相关被害人,扣押的手机二部、银行卡、信用卡及手机卡各二张予以没收。
(六)解说
《刑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但对犯罪分子的概念和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对犯罪分子的界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以公安或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为标准。立案标志着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存在着立功的可能性。在此之前,未被立案侦查的人,在法律上都推定为遵纪守法,遵纪守法的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立功行为。如果被立案侦查的人在未被立案侦查时具有立功行为,如某见义勇为者因犯罪被起诉,此时提出数年前的见义勇为之举是与犯罪做斗争,是立功行为,这样的立功行为被认定的话,会导致立功行为具有追溯性,引起制度上的混乱。
其次是对到案后的理解。辩护人提出的刑法第六十八条并未要求立功是在犯罪分子到案后,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解释》是对刑法的扩大解释。笔者认为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弃恶从善,真诚悔过,通过立功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这样不仅有利于发现和惩治犯罪,也有利于犯罪分子自身的改造,同时也提高了司法的效率。不过,在犯罪分子未到案的情况下,其本身对自己是否犯罪,所犯何罪不一定有清醒的认识,在没有正确认识的情况下,犯罪分子通过提供破案线索等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是一种悔罪的表现。如其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而提供了破案线索,此时应是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对犯罪的憎恶,但不是基于悔罪的心理。即便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罪行,但是如果仅有立功的行为,而无到案的行为,如果将其认定为立功,则不是立功制度的目的,而是在鼓励犯罪分子潜逃。真正的悔罪是悔自己的罪,使自己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在立功时间上的认定上,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够出于同情犯罪分子或者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原因,对法条做扩大化解释。
本案中,陈某当庭表示自己提供重要线索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对自己从轻处罚,但是其明知自己构成犯罪仍迟迟未归案,归案后又心存侥幸未在侦查机关第一次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悔罪态度一般,公诉机关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立功立功,既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符合刑法立功制度的目的,但考虑在其他案件的侦破上陈某所起的作用,在量刑时可对陈某酌情从轻处罚。
(胡云慧)
【裁判要旨】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