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行政不作为;登记制度;举证责任
案由:
行政执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行终字第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英杰

屈雪香

蔡超

代理律师:

董灵旭

法官解说
行政不作为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行政机关作为或应当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即行政主体不履行某种法定职责。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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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行初字第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行终字第19号判决书。
2、案由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董灵旭,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董红法。
二审委托代理人:董红法环。
二审委托代理人:蔡斌水。
被告(被上诉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碧金,男,系该局党组委员。
委托代理人:黄友生,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必贵;审判员:方玲艳;人民陪审员:林云彪。
二审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英杰;审判员:屈雪香、蔡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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