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合同 概括转让 买卖不破租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长城

熊德才

毋向娟

代理律师:

杨义禄

李雪龙

法官解说
1、本案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原告主张在原告依法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后,该土地的收益、处分权归原告,继而要求被告与第三人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被告抗辩为债权人转让债务,应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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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4)忠法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新桥村3组。
法定代表人:梁国华,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李雪龙,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红宇;代理审判员:廖耀东;人民陪审员:刘先军。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长城;代理审判员:熊德才;代理审判员:毋向娟。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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