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诉陈某追偿权案 劳动合同 损害 追偿权 追偿范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143号
审理法官:

张泽端

郑斌

段成一

代理律师:

刘志伟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是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之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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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法院(2014)石法民初字第001157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143号
2、案由:追偿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周凌云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泽端;代理审判员:郑斌;代理审判员:段成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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