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案由: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李世锋

昌梦辉

尹玄海

代理律师:

刘卫国

陈以轩

法官解说
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应严格区分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者出于善意对某些政府行为或者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思想犯罪"或在人民内部讨论问题时存在发表某些错误言论、观点的行为与那些打着思想无罪、言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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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3号。
2、案由:被告人赵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开丁。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瑶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4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以轩,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真诚;审判员:周琛、陶刚。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世锋;代理审判员:昌梦辉、尹玄海。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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