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陈某绑架案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刑一终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余华

姚志东

梁凤

代理律师:

钟辉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主要涉及的问题:
如何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在处理本案时有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陈某以敲诈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李某,使用暴力手段通过李某向第三人索取5000元,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第二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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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刑初字第363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刑一终字第23号。
2.案由:绑架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2014年3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辉(一审),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84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2014年3月28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异仁;代理审判员:陈燕飞;人民陪审员:张志勇。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华;审判员:姚志东;代理审判员:梁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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