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韩某农机作业服务合同案 民事 口头协议 证明责任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第八师疾病控制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兵团石河子分行

新疆石河子市西营镇一四八团十七连一家庭农场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5)莫民初字第128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普遍存在于生产过程中,接受服务者为减少生产成本,提高收益,与提供服务者达成协议,进行采收作业。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时,往往采用口头协议,并没有采用规范的文本格式进行约定。因而在工作完成后,造成双方对采收标准,采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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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5)莫民初字第128号判决书。
2.案由: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丁某,女,汉族,第八师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某(系原告丈夫),中国农业银行兵团石河子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牛某,退休干部。
被告:韩某,男,汉族,新疆石河子市西营镇一四八团十七连一家庭农场农场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审判员:薛勇。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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