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黄某等身体权案 身体权;公平责任;补偿责任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萍民一终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曾东林

袁进平

张豫鹏

代理律师:

童一新

陈某

廖某

周世敏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存在的因果关系举证及认定。
一、举证不能与过错推定原则
法律规定的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推断另一未知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交反证予以反驳的证据规则。从本案发生当时的现场环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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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彭某(上诉人),男。
委托代理人童一新,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被上诉人)。
被告陈某(上诉人)。
被告廖某(上诉人)。
上诉人陈某、廖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世敏,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廖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廖赛,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剑审判员:文玮代理审判员:叶伟。
二审法院: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东林审判员:袁进平代理审判员:张豫鹏。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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