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厚发矿业有限公司诉河南益泽中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诚信原则;协作义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鄯善厚发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蒲昌律师事务所

河南益泽中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鄯善县人民法院(2015)鄯民二初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吉伟民

王运庭

法官解说
买卖合同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最常见的一种形态,通过买卖合同的履行,达到商品流转的目的。本案的裁判,是想告知当事人,对买卖合同中的瑕疵,双方当事人都有必要的容忍义务,以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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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鄯善厚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国歧,鄯善厚发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伟民,新疆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益泽中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姿,河南益泽中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运庭,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磊
6、审结时间:201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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